江苏省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近日,江苏省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苏金融办发〔2014〕85号
各市金融办、民政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金融办、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满足我省养老服务业金融需求,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我省于1986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已接近20%。建设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确保社会经济各领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通过金融手段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是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发挥金融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的运作机制和政策体系。重点支持纳入省级扶持行业目录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服务,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色制造基地,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养老服务业信贷投入
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养老服务业贷款覆盖面,保持贷款余额的合理增长。一是加快养老服务业信贷产品创新。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养老机构运行模式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向产权明晰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探索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支持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养老服务业贷款。二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于缺乏融资经验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其对接,提供优质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部分养老产业项目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等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应老年人的养老金收付服务需求的结算产品和理财产品;鼓励试点开展“江苏老年金融服务示范点”建设,积极提供适合老年人群需求的各类金融服务;支持境外资本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配套人民币结算服务。三是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凡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兴办的或当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和小型托老所,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城乡居民创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四是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要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探索运用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和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支持小型、微型养老服务业力度较大且满足相关条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在再贴现、再贷款等工具使用方面给予倾斜。
二、推动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养老服务业深度合作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深入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保险资金多方位投入养老机构建设。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全资、股权合作、股权投资、投资信托基金、发行类不动产投资基金产品等模式,全面参与我省重点养老服务工程建设,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对保险机构参与投资养老机构简化各项审批手续,并提供土地、税收等多方面政策优惠。努力提高保险产品对养老服务业结合度。鼓励各地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机构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区要给予一定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老年人护理保险和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推动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积极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改进完善资金分配方式,适当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按照老龄人口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资金,增强各地养老服务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省补资金主要用于护理型床位、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以及养老护理员培训、养老服务补贴等方面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行业发展的规范与评价
积极引导养老机构建立并规范企业化运营模式。研究制订《江苏省养老服务机构会计制度》及《江苏省养老服务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会计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转制为工商企业,并在财政补助、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上实行工商登记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同等待遇。探索建立养老行业评价体系,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机构行业特点,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要求,牵头建立养老机构信用评级体系。依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定期组织开展评级分类工作。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名录,及时了解机构发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财务辅导和信用培植。
五、多措并举营造养老服务业良好的外部环境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因债务违约、依法清算的,其资产增值部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拓宽养老服务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各级金融、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从2015年起每年举办1至2次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对接会,并将支持养老服务业结果上报省金融办、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