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富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富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办法》。《办法》对述职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及程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旨在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该《办法》主要凸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 是述职对象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述职范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述职人数过多而不能保证述职人员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二 是述职工作均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而不采取书面述职的形式。这样做是为了避免述职程序走过场,述职效果不明显。 三 是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履职情况调研认真、细致、全面。要求调研组深入述职人员分管或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采取召开汇报会、座谈会、个别谈话、实地调研、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四是评议程序规范,标准严格。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听取和审议述职报告并询问述职人员相关问题,之后再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格次,优秀票达到90%及以上方为优秀,优秀票、称职票合计低于70%的即为不称职。五是述职评议结果运用到位。述职人员要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测评结果为不称职格次的述职人员,要求其在下年度进行再次述职,再次述职测评结果仍为不称职的,常委会要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