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石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泉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使审议意见“开花结果”有了制度机制保证。
为确保县人大常委会在工作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需要交“一府两院”办理落实的相关报告及其意见(简称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增强监督实效,该县研究制定办法,专门对“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办法规定,“一府两院”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要及时研究,办理落实,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听取整改报告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表决。凡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为满意,不过半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为满意的,其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予以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其报告不予通过,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重新研究和办理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常委会会议报告,直到表决满意为止。对两次以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报告经测评仍不满意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不到会报告情况、不回答询问的,责令报告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对报告机关或直接责任人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建议县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人大监督工作的后续整改落实一直是薄弱环节,石泉县人大坚持审议意见不整改落实到位不罢休,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不满意不罢休,确保审议意见开花结果,解决了近年来人大听取“一府两院”整改报告后,一些意见没有下文,不好继续跟踪问效的问题。
(陈泽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