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新《再生育审批办法》出台 4情形可再生一胎
昨天(10月31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卫计委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了10种特殊情况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法。
办理对象及时限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未违反政策生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成年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前或丧偶前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
夫妻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予以办理,办证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夫妻一方因出国不在本地或死亡的,可由另一方给予办理。
(二)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户籍在我省的居民,符合领取条件的,我省居民一方可在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办理,但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三)夫妻双方无法提供《收养证》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以事实认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后,予以办理。
(四)夫妻双方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原证件继续有效。
(六)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在子女16周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可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申请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
(九)独生子女年龄在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颁布时,已超过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事实认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十)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再生育审批办法》出台 4种情形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昨天(10月31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育审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省出台新的《陕西省再生育审批办法》。
再生育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申请对象
夫妻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我省,并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等证明;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离婚证)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分离的,只需提供其中一处的相关证明。对因多次、多地流动而导致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记者张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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