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持有毒品再次获刑
25.03.2015 11:0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8月份,因为犯盗窃罪刑满释放的杨彦宁,看见妻子挣钱辛苦,便产生了贩卖毒品赚钱的想法。同年12月,他通过熟人得到一位贩毒人员的电话联系方式,随后与该男子取得了联系,约定购买30克毒品。12月6日,杨彦宁将购买毒品的钱款筹备好,并借了朋友的一辆小轿车准备购买毒品。第二天,杨彦宁驾驶小轿车去银川某处与贩毒人员见面,并且出资1.8万元买回1包白色固体毒品。谁知,其在当天返回家中就被公安民警抓捕归案,并将毒品缴获,后经鉴定为海洛因,重量为29.9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彦宁为牟取非法利润,明知是毒品而储藏,且无贩卖毒品经历,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5个月,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25.03.201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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