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权的“软着陆”
针对当前反家暴刑事司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5年3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全面的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同样也说明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刑罚权“软着陆”的必要性
我国素有“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观念,国人自古认为其处理家庭事务的方式与内容是个人私权重要组成部分,不容许他人干涉。就如‘我的房子可以进风、进雨,但是国王你不能乱闯’。然家庭成员同样是一个个活生生的生命,他们绝不是某个人的财产,可以任由其他人随意处理。所以出现家庭暴力时,代表国家的刑罚权则会保护受害人,而此时便会产生国家刑罚权和个人私权的紧张。如果司法机关使用刑罚权对施暴者定罪处罚,这样做固可以惩治犯罪、维护正义,但这种“硬着陆”不仅没有使受损的家庭生活恢复圆满,而且也让刑法一般预防的作用受损。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应用刑事和解的“软着陆”方式来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
二、刑罚权“软着陆”的条件
“软着陆”并不是检察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必经程序,这种“软着陆”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此类案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范围限定。我国刑法根据侵害法益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从宏观角度来说,因故意犯罪可能被科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行为与因过失犯罪可能被科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行为都基本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究其原因是犯罪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就家庭暴力案件来说,施暴人根据其犯罪情节被刑法科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一方面说明施暴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另一方面说明施暴人所侵害的法益并不严重。
(二)案件当事人具有家庭关系存续的可能性。保证家庭生活能够恢复原状是实施刑罚权“软着陆”的目的之一。如上所论,刑法完全可以对实施家暴者定罪处罚,但是为了家庭其他人成员能够圆满生活和更好的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国家司法机关才允许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从而对施暴者从宽处理。若案件当事人不能就家庭关系的存续达成和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施暴人并没有得到家庭成员的谅解。因为家庭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家庭身份关系是基于一种认同才产生的(若孩子不认同父母,完全可以脱离父母监护),所以被施暴者对施暴者家庭身份的再认可是达成谅解的标志。
三、刑罚权“软着陆”的程序要求
笔者就家庭暴力案件中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刑事和解程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定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家庭成员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由此得知检察机关并没有进行调解的权利。哪何种主体具有调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虽没有主持调解的权利,但检察机关具有沟通各方、开启调解的义务。比如帮助双方联系调解组织或个人、协调各方意见、组织调解地点等。
(二)代被害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解的人选。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当然代为和解的法定代理人系未施暴人。如果法定代理人都系施暴人,则应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人的有关规定确定代为和解的人选。
(三)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效力。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家庭各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家庭各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作者: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王鹏 编辑:刘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