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基本案情 :
2013年11月9日,刘某到洋县某网吧玩网络游戏,当他坐到自己的上机位置时看到旁边座位的陈某正在玩网络游戏“剑侠情缘网络版3”,刘某也是此款游戏的玩家,刘某看到陈某的游戏角色装备很好,便要陈某将游戏帐号和密码给他,陈某予以拒绝。刘某就以殴打相威胁,陈某被迫将游戏帐号和密码告诉给刘某。之后,刘某将陈某游戏账号里400000金的游戏币及全套游戏装备取走。经估价鉴定,当时100元人民币可以兑换剑侠情缘网络版3中8000金的游戏币,则400000金的游戏币可以兑换5000元,全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约4000元,游戏财产共计价值9000元。
分歧意见:
刘某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取走游戏币及游戏装备是否构成抢劫罪? 关于刘某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 刘某强行劫取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具备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刘某之行为在主体、主观等方面与抢劫罪虽具有相似之处,但因犯罪对象游戏币及游戏装备非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对象之列,故客体要件不具备,也就不成立抢劫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刘某强行将他人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取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从民法理论上说,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具有以下属性:一是价值性。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均能折算成一定的货币。二是支配性。财物所有人可以通过交换、买卖等方式转化财物的形式,控制支配财物。三是所有性。无论何种形式的财物,均归属一定的主体,国家、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财物的所有人。从我国刑法立法上说,刑法第9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通过仔细分析,虚拟财物同样体现出以下基本特征:(1)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游戏者以支付金钱和劳动为对价,为获取装备必须按时间支付上网费和游戏费等费用。游戏装备能帮助游戏者操纵虚拟人物在虚拟环境中发挥作用,为游戏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同时也间接地满足了游戏营运商赚钱的需要;(2)具有可支配性,能够为游戏者所控制,游戏装备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存在,即电脑、软件和网络,游戏者使用电脑网络,并用其自行设定的身份号和密码对虚拟人物及其附属的游戏装备实施占有和使用;(3)具有处分性,依附于虚拟人物的游戏装备在游戏者的操控下,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可以由游戏者自由处分。 因此,结合以上特征属性和刑法条文,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可视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民所有私人财产。
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虽属网络虚拟财产,但与现实财产一样,同样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故应受法律同等保护。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出游戏帐号和密码,从而获取他人有价值的游戏币或游戏装备,已对他人的财物造成现实的侵害,结合其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内容,完全符合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当场劫得财物的抢劫罪构成要件。因此,刘某强行将他人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取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洋县人民检察院 张双昌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