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开车玩手机”扔进刑罚之筐
09.11.2014 05:54
本文来源: 三秦网
□邓海建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修改“危险驾驶罪”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建议,将“开车玩手机”纳入危险驾驶罪。网络发起《人大代表建议开车“低头”入刑,你怎么看》的民调,针对开车“低头族”,62.61%的受访者赞成将开车玩手机行为入刑。(11月6日《新闻晨报》)
开车玩手机,不啻于玩命。这些年,因“低头族”导致的车祸事件屡见不鲜。一条微博,一则微信,可能分分钟就成了夺命的死神。即便是利用等红灯的间隙玩手机,也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有数据显示,在车速60km/h的情况下,仅低头看手机3秒,就相当于盲开50米。
不过,仔细想想,动辄就入刑的诉求,似乎也失之轻佻。一来,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其实,只要这些罚则执行到位,有几个司机敢拿12分的驾驶证开玩笑?反言之,开车玩手机沦为司空见惯的常态,不就是执法懈怠娇惯出来的恶果?执法不严的病症,不能向“有法可依”求解。
二来,刑罚轻缓化是刑罚谦抑的必然要求。譬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取消死刑,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又一次较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如果获得而通过,我国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在这样的背景下,动辄就要求将其他规则能解决的问题“入刑”处理,这也是“立法依赖症”的集中表现。再说,何为“玩手机”,现有法规语意含糊,这也是执罚难的重要原因。
开车玩手机该治理,但在路径选择上——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还是别乱往刑罚的筐里扔才好。
本文来源: 三秦网
09.11.2014 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