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制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制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到“十四五”末全省基本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其中,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西安市),形成有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等市民群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应按照保基本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条件。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租金应依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用于保障本单位(园区)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加强轮转,原则上优先用于保障新入职无房职工。
西安市先行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原则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通过一定的路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西安市和经省政府确定的城市为重点发展城市。西安市要先行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按照“一城一策”的原则,市级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逐区(县)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效率,承租对象正在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变相福利分房。
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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