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特定场所讯问、询问制度
今年以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案工作区设立专门的讯问、询问场所,并制定了《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特定场所讯问、询问工作制度》。
一、把握特定场所讯问、询问的工作职能,建立严格的使用审批程序
填写表格,按规申请。在使用办案工作区进行询问时,申请人需填写《使用办案工作区申请、记录表》;进行讯问时如须法警承担警戒任务,则需同时填写《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令》,确保警戒和看管任务的执行。
层层审批,及时通报。承办人填写申请表格并经科长签字同意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及时通报至管理办案工作区的司法警察大队。上述做法一方面确保了使用办案工作区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另一方面确保与本院自侦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产生冲突时能够做到及时协调。
二、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保证“四种性能”的有机统一
保证安全性。办案工作区中的装修设计都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配备了一系列已成熟的应急预案措施,对于进入办案工作区的涉案人员,会对其登记核实身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对其携带的可能有碍安全的物品进行暂扣并交由法警看管,在讯问、询问结束后予以返还并填写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因病取保候审的病人,本院的办案工作区配备有基本的就诊器材以及固定的就医单位,能有效的应对在讯问、询问时出现健康问题的被讯问、询问人。必要时,可申请司法警察参与,如果有讯问时间较长的,或者被讯问人需要看管的,经过申请,在承办人进行讯问、询问时,可以由司法警察担任安全警戒任务,在承办人暂停讯问时,由司法警察负责看管工作。这样就能够全面的保护被讯问、询问人以及承办人的安全。
增强保密性。办案工作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承办人在此进行讯问、询问,不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由于办公条件限制,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需要保密的案件时,之前承办人在自己办公室进行讯问、询问,有时候不可避免会有案外人进入办公室,从而不利于案件的完全保密。而办案工作区的封闭性,增强了案件的保密性。该院规定当被讯问、询问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对外通道,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提升专业性。设立专门场所讯问、询问,会对被讯问、询问人起到一种震慑作用,使其能够更加严肃的对待案件,也树立了司法机关的庄严形象。在该场所中配备有相关的硬件设备,例如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等,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该硬件设备。对此该院采取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制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诉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
提高了便捷性。该院设立的专门场所位于办案工作区,为被讯问、询问人均提供了便利。被讯问、询问人不用再办理进入办公楼的手续,其可以直接在一楼大厅等候。在办案过程中,例如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都具有伤情,行动不便,在办案工作区讯问、询问就大大方便了他们接受讯问、询问。再次,因案件数量多,为节省司法资源,该院设立了固定使用办案工作区的时间,定于每周的周二、周五,统一集中办理,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进行案件分类,针对不同的被讯问、询问人适用相对应的规定
明确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使用《传唤证》,讯问、询问时间不得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得将办案工作区作为变相羁押、留宿被讯问、询问人的场所。讯问、询问女性时,必须有女性的检察干警在场,在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该院规定法定代理人在进入办案工作区前,应当提供可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资料,经办案人核实后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办案工作区,同时将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资料留复印件备份。最后,针对患有疾病的被讯问、询问人,应当确认其身体状况是否有碍办案安全,若其身体状况确实有可能影响办案安全性,则应考虑选择其他地点进行讯问或询问。
该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立专门的讯问、询问场所并制定相应制度以来,不但使办案工作区这一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完善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安全性、保密性等方面的不足与漏洞,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从而更好的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作者: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闫斌丽 杨薇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