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督办办法》已于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该省开启了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案件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上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机关”)将案件批转给具有管理权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下级部门(以下简称“下级机关”)调查处理,并对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为。
根据办法,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列为督办案件,由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制发督办函,交由下级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和下级机关调查处理不力的督办案件,上级机关将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并告知案件发生地政府、人大常委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督办案件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同时,对案件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政行为的,通知其依法予以纠正、变更或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同级监察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孙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