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滨区出台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工作

12.02.2015  22:51
            日前,渭滨区政府出台《渭滨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切实规范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             一是明确设置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办学注册资金,设备总值应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册;民办幼儿园要符合《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租用校舍的租用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办军事、警察、宗教和政治等类型培训。             二是明确设置申请程序。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发放《宝鸡市渭滨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并委派专门人员对办学场地和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场地和办学条件合格,通知举办者提交办学启动资金验资报告。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是明确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办学场地证明、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拟任校(园)长的资格证明和首届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的相关材料。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与民政、工商、物价、消防、人社、综合执法、税务、镇街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履行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该《办法》明确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广告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设计、制作、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查处。(文/温五一) (责任编辑: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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