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分析

30.10.2015  09:55

国家级太白山自然保护区横跨西安市周至县、宝鸡市眉县、太白县,森林资源丰富,然而近年来在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却严重破坏着本地的自然生态系统。所以,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应更注重当地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做到开发与保护并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本文以眉县人民检察院近七年办理的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内破坏森林资源相关案件的数据为基础,对该类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解决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所存在问题的建议,以更好地做好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一、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办理现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09年以来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相关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共涉及四类,分别为: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案(以下简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第342条非法占有农用地案,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以下简称“破坏珍稀植物资源案”)和第345条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以下简称“盗伐、滥伐林木案”)。2009年以来,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共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23案31人,其中破坏林木资源案13案19人,破坏野生动物案8案10人,破坏珍稀植物资源案1案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1案1人。

(二)案件特征

1.行为特征:一是分散、隐秘性强。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占地共计56325公顷,而以上23件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分散在太白山自然保护区的各个区域,而且有自然保护区内大片森林作为掩饰犯罪的天然屏障,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了很好的隐藏。所以行为分散性和隐蔽性强是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相较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最突出的特点,也正因为该特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办理存在较大困难。二是团伙作案特征突出。相比较其他犯罪,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团伙作案的特征十分明显。在受理的23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人数为25人,其占总人数的百分比分别为80.65%。

2.行为人特征:一是文化程度偏低。案件数据显示31名行为人中,最高的文化程度仅为高中,且人数仅有2人,初中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程度的行为人占据多数,二者人数的总和占总人数的百分比为93.55%(具体如图1所示)。二是犯罪年龄特点突出。案件数据显示,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行为人的年龄最小的为21岁,最大的为61岁,而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主要表现为年龄在40-49岁的为该类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人数高达15人,50岁以上的和29岁以下的行为人分别只有4人和3人(具体如图2所示)。

 

3.案件处罚结果多为轻缓刑。首先,经过检察机关对受理的31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查,对3案5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的案数和人数占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3.04%和16.13%。第二,提起公诉的案件均得到了法院的有罪判决,法院判决以轻缓刑为主,判处管制和缓刑的总人数为22人,占总提起公诉人数的84.62%。而判处监禁刑的仅有4人。具体如图3所示。第三,法院判处罚金刑的26人中判处的罚金最高为10000元,最低为1000元,2000-2999元区间的数量判决最多,为23人。罚金量刑明显不平衡。     

 

二、对案件情况的分析

(一)法律意识方面

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屡禁不止,说明当地人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需要加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不良的传统观念的承袭,导致保护森林资源意识的缺失。在31名行为人中,有29名为当地农民,其仍有很强的“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他们理所当然的认为山里的东西能拿回自己家的就是自己的。同时,从行为人年龄就可看出,40-49岁年龄段的人在山里生活的时间较长,他们这种观念尤为牢固。二是对森林资源匮乏没有正确的认识。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但森林资源相对匮乏,行为人整天面对浩瀚的大山、森林,认为这些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自己破坏的行为相对于整个大山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三是不良心态的作祟。其一,侥幸心理作祟,认为自己生活在深山老林,破坏森林资源不会被发现;其二,占有欲作祟,明知山里的东西不是自己的,但看起来没人看管,占有欲就唆使自己向大山伸手,破坏森林资源。

(二)经济成本方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森林资源有关的经济方面的原因也促使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频发。一是改善生活条件是行为人进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主要原动力。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山区、林区居民生活水平异常低下,而破坏森林资源能够有效地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二是犯罪的经济成本较低,使破坏森林资源变得容易。一捆绳、一把斧就可称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利器,同时油锯、铁锨等可以用作犯罪的工具都是山区、林区居民可以轻而易举得到的东西。三是犯罪成果较高的标价,是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诱因。木材价格的不断高涨、非法市场上较高的珍稀野生动、植物价格,都诱惑着自然保护区居民犯罪。

(三)  案件办理方面

1、案件办理方式有待改进。由于近年来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办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的办案压力不断增大,办案人员仅能疲于应付案件证据的审查、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案件结果的处理。同时由于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大多属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通过简单的方式办理案件,对办案方式不做考究,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感受不到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所以,虽然案件可以得到顺利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受到处罚,但往往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刑事处罚偏轻。刑罚未发挥其应有的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三大特性之一,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的大小相一致。而从案件数据可以看出,法院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类型的案件量刑总体偏轻,对大多行为人适用非监禁刑,且非监禁刑的考验期(或管制)期限较短。总体偏轻的刑事处罚,也使行为人产生犯罪成本较低的错觉,从一定程度促使了该类案件的发生。

3、罚金刑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由于司法解释缺少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类刑事案件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导致司法机关确定罚金刑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我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同类型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罚金数却从1000-4000元不等。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判决应当具有的严谨、威严的特性。

4、法律追诉体系没有全部落实。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其实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刑事犯罪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忽略了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只注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而让其逃避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现有的法律追诉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全部落实。这也就导致行为人产生了犯罪成本较低的错觉,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问题解决的建议

(一)加强普法工作

结合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特点,本文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普法工作:

1、普法范围应更广。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普法涉及的地域要广。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往往发生在大山之中,单位面积内发案较少,只有在更广区域内普法,才能使更多的人知道法律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二是普法涉及的物种要广。特别是要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植物的法律政策讲清楚,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的生命延续和发展。所以只有在以上两个方面的更广层面上做保护森林资源的普法宣传,普法工作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2.普法要有针对性。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所可能涉及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不尽相同,只有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普法,普法工作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普法的事项要有针对性。针对某一地域的生态环境,重点就该区域内生存的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的法律政策进行普法。例如在秦岭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就应当将连香树、水青树、星叶草、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大熊猫、羚牛、豹、斑羚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作为重点普法的内容。二是普法的对象要有针对性。结合本文对案件的分析数据,对重点年龄人群、重点区域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工作。加强普法工作的“更广”和“针对性”的要求是相辅相成的,对于普法工作人员要有“更广”的知识储备和心理准备,对具体普法工作要有“针对性”的因地制宜、有的放矢。

(二)构建全社会参与的防控体系

任何一类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仅靠司法机关的办案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作为涉及地域广、较为隐秘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构建全社会参与的防控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延伸普法和发现案件线索的触角。森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村民基层自治组织、个人旅游团体、野生动植物保护团体建立信息互联机制,上述组织在区域位置、活动范围等各方面相较司法机关更具优势,信息互联机制的构建,使我们就可以依托上述平台在山区群众家门口宣传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同时,依托相关组织的优势,在较为隐秘的作案地点发现案件线索。

2、建立司法机关与自然保护区内企业的联系制度。一方面,由于自然保护区人烟稀少,企业的行为缺少社会监督,很容易发生超越审批范围进行生产经营而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所以,加强联系可使企业的行为处于司法机关监督之下,避免企业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使企业成为保护森林资源的一份力量,进而减少企业区域内及附近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生。

3、改善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活水平。这是从“经济基础”层面解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问题。通过政府的努力,通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自然保护区居民改善生活水平,使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不再向大山伸手,而是通过自己的双手,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物质利益。

(三)改善办案方式,深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从轻处罚轻型犯罪。对于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的行为人可依法从轻处罚。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很多是因为行为人迫于生计、一时糊涂而实施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同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另一方面,由于行为人分布在自然保护区各个区域,行为人要到司法机关所在地完成诉讼活动有一定的困难,这时司法机关应当在时间、地点上尽量采取与行为人方便的方式开展刑事诉讼活动,从人文关怀角度感化行为人。

2、严厉打击严重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要求对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多次破坏森林资源以及在破坏森林资源的共同犯罪起组织、领导作用的行为人严厉打击,这不仅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司法机关要做到有力有据有节,更要体现在最终的刑事处罚程度要与犯罪危害大小相一致,达到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震慑作用。

3、规范罚金刑的适用。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中罚金刑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导致目前审判机关适用罚金刑时随意性较大,所以应当明确罚金标准。本文建议参照珍稀保护动物、植物级别的划分,来确定国家重点保护种植物犯罪的罚金,对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参照故意毁坏财物和盗窃罪的罚金刑适用标准来确定。

4、进一步加强案件回访工作。相比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工作,预防破坏森林资源工作更应该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由于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居住较为分散,司法机关要重点对有破坏森林资源前科的人进行预防。所以,要加强对判处非监禁刑的行为人的回访工作,跟踪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

(四)完善并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1、制度的法律依据。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属于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所以,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仍需要更多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比如,要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内部办案程序规定,是由公诉部门提出还是由民行检察部门提出,本文建议参照自诉案件形式,同样由公诉部门提出,而在出庭时由民行检察官负责民事部门的出庭事务(参与法庭审理的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同时要制定和完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民事赔偿标准,使检察机关民事赔偿的诉求有法可依。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资源现没有可参照的标准,本文建议以对非法市场调查的方式结合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的级别最终确定相关赔偿标准。

太白山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是大自然赐予的一件无价瑰宝,只有我们充分结合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建立全社会参与的保护体系,适应环境保护新常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使太白山自然保护区这张地域名片更具价值。

(供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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