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22.04.2015  20:10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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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24008

县级国税机关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