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委会工作的思考

16.12.2014  12:36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个特色。但是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办事机构不健全,成员结构不尽科学合理,议事范围不明确,程序不够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人员设置基本到位。目前,基层检察委员会人员构成基本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的职数要求,但有的基层院没有专职检委会委员,一般也没有专门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而是由研究室或办公室承担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从事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事务性的工作。以镇安检察院为例,该院有检委会委员7人,由正、副检察长4人、纪检组长1人、反渎局局长和公诉科科长组成,没有专职委员,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检委会日常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并派员进行会议记录。由于缺乏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运行以来,检委会的相关业务量加大,在办公室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同步网上流程录入是有很大困难的。

(二)工作程序和制度不规范。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议题审查不规范。目前的情况看,对于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研究的提案,有的由提案人交给专职委员,有的由提案人交给办公室,提交方式没有统一规定;在议案的审查上,有的由检察长审查后决定是否开会讨论,有的由专职委员审查决定,兼职行使检委会办事机构职权的研究室和办公室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而无法做实质性审查。比如,镇安县检察院在检委会工作开展过程中,一般由提案人将提案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后,提交检察长决定是否召开检委会并确定会议时间。“临时动议”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三)检委会议案多议事少,议题范围狭窄,功能单一。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定。检委会有研究处理案件、研究重大问题和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规律三类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检委会的工作主要侧重于对个案的审议,而对检察业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对重大检察事项的审议却很少。对本院重大业务部署和各业务部门起草的业务规范性文件审议范围的较少,检委会研究讨论重心主要为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形成了事实上的案件决策机构,背离了检委会业务决策机构的职能定位,难以发挥业务决策和指导作用,导致功能处于萎缩状态。镇安检察院自2012年至2014年共召开检委会62次,其中审议案件71件,审议事项5件,仅占议题总数的8.06%。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情况、新要求,唯有加快推动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推动检委会民主决策健康发展。规范和完善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制度,要与当前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配套进行。民主决策是检委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科学完整规范的议事制度是推动检委会民主决策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我们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完整配套的检委会工作程序,对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和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方式、议案的审查、回避的提出和决定、会议的程序、发言的顺序、表决的方式、会议的记录、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检查等作出详细的规定。还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新的内容,推动检委会改革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及时调整成员结构,确保决策机构正常运转。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要克服当前讨论研究案件多,审议研究重大检察工作事项少的现象,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检委会研究重大检察工作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在议事数量上适当做到与议案数量在比例上的大至平衡,使检委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检察业务决策机构。同时,也要防止将检察行政事项或由党组会决策的事项出现在检委会会议上。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整合后,要根据本单位检察业务部门的分布情况,科学确定检委会委员职数,在调整检委会委员的组成结构时,注意将委员的职数尽量向非领导职务的业务骨干倾斜,避免将检委会委员职务待遇化、行政化的现象出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及时任免和补充一批检委会成员,确保检委会决策机构的正常运转。同时,还要通过完善检委会列席制度的方式,将本院中非任检委会委员的领导成员列席检委会制度化、常态化。

(三)继续推进检委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委会议事决策作用。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人员组成、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许多方面。但是,只要按照司法化的方向进行改革,就可以保证检察委员会向人员组成精英化、议决程序诉讼化、办事机构设置合理化方向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委员会制度,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一是建立和完善书面发言制度,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质量。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后,应针对议案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前进行分析研究,查询相关资料和理论依据,事先把自己在会议上要提出的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和观点整理为提纲性的书面材料,以保证案件讨论时可以做到有序发言,条理清淅,逻缉严密,论证充分,有效克服委员发言的随意性,从而提高议事质量,并作为检委会民主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检委会办事机构会前应认真抓好提请讨论事项的程序性审核或实质性审查,在提出部门法律参考意见的同时,根据案件需要,为与会委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资料及情况说明材料,力争使检委会在讨论时做到资料全、法规清、情况明、决策准,确保检委会民主决策的科学性。三是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考核机制。按年度对各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质量高低进行考评,对出现严重错误或者议事质量一直不高的委员,要进行更换,实行优胜劣汰,以保证检察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程度,进一步实现检委会成员的精英化。

(四)建立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加大检委会委员的培训力度。一是抓好新时期政治理论和政策的学习,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其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制精神、服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和忠于宪法、法律的高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坚持在理论学习上的与时俱进,抓好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全面提升检委会委员的议事决策能力。从目前实践看,检察机关尚没有建立专门针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特别是新任委员的培训制度,难以有效保证委员的议事能力。当前我国的各项改革已步入深水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型、疑难案件层出不穷,与此相适应,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补充、修正,新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出台,这就要求每位检察委员会委员都要不断学习,及时掌握新法规,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同时,新任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更需要学习和掌握检察委员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以便有效地参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活动。因此,为了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能力,建议建立专门针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培训制度,有计划、定期地对检察委员会委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加强委员的计算机和网络应用水平的培训,以此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网络在检委会讨论案件中的优势作用,充分利用网上办公、网上办案工作,广泛开展多媒体示证、“网上检委会”活动,提高议事效率。

(作者: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小平  刘小红    编辑:肖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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