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立法 实现良法善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工作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保证立法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政治原则。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学习领会《决定》精神与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切实加大立法工作力度,推动各级人大在加快建设“三个陕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对人大工作中特别是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争取支持,及时解决。要研究制定和补充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建立立法涉及的重大立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设计和重大修改决定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 要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在换届时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人选建议。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发挥好人大在立法协调中的作用。要用好我省立法智力资源,依法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立法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为地方立法工作服务。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先立后破。
三、完善立法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一)树立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决定》从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上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法工作必须反映人民利益、回应人民呼声、集中人民智慧,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二)完善立法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必须通过完善立法程序稳步推进。一是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二是扩大人大代表立法参与度。三是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建立论证咨询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是社会关系调整器,立法必须要把追求、培养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立法之中,使得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能从不同层面反映法律价值取向。要以立法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围绕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重点领域,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规划,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四、充分用好赋予的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修改后,我省将及时启动《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修订工作,适时依法赋予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做好和改进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和批准工作。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为行使地方立法权,做好立法制度建设、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准备。
五、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安排时间,集中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提高对立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尽快研究建立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完善工作程序,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定工作重点,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六、着力破解立法工作者队伍建设新课题。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要大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进一步研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职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