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制定出台《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06.05.2015  19:25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近日,省局印发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5月14日起,将在全省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1123”监管模式即1证1专2责3制度。1证即《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取得标注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1专即专柜或专区销售,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2责即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将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电话及照片,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姓名、电话进行公示。3制度即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保证购进的产品渠道合法、产品合格;产品的保存和防护制度,保证产品在储运和销售期间不得破损、污染、过期;购货人信息制度,以便了解消费者使用状况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召回。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将“1证2责3制度”在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实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主落实企业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据《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培训;严格审核许可,健全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销售行为;强化监督抽检,抓好风险监测;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乳制品及饮品监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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