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加班忘关台灯被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有身孕
日前,一则因下班未关台灯而被开除的新闻在网上“疯转”,引发热议。
3月4日,《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后,了解到该当事人系聘用制员工,1月25日被开除时已有23周身孕,她至今仍无法接受因加班忘关台灯,就被认定“严重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而单位负责人则称其工作地点为文物保护单位,对安全消防要求严苛,且开除之时对当事人的结婚、怀孕情况并不知情。
记者通过网上检索并采访劳动领域律师,得知用类似“奇葩”的理由开除员工的现象并不少见,而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且有违劳动法的立法初衷。
事件:因加班忘关台灯被开除
1月25日,周一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的崔书芬(应采访者要求化名),和往常一样上班。她刚到单位,就被告知其因“未按照规定,关闭自己使用台灯的电源”,被单位开除。
这个消息,对于23岁、刚大学毕业的崔书芬而言,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崔书芬所在的单位与某知名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学叶堂”项目,为朝阳区贫困家庭的初三、高三学生提供教育自助服务,该活动于1月25日为学生发放冬季春季听课证。在核心部门“捐助科”任科员的崔书芬,正是负责此次活动的工作人员。
1月21日,傍晚7点,其他同事早已下班,不大的办公区域内漆黑一片,只有崔书芬一个人,她开着自己格子间的台灯,加班处理第2天的活动事宜。
直到1月22日早上,被单位负责人“提醒”,崔书芬才意识到自己前一天下班时,忘记把工位上的台灯关闭。她连忙向领导承认错误,她以为这只是普通的工作批评。
“只是没有关台灯,至于把我开除吗?”1月25日上午,当崔书芬得知被开除的消息时,她哭了。随后,领导告诉她有2种选择,“主动辞职,多给1个月工资”,或者“被动开除,档案上被写‘未关灯,绩效考核不合格’”。
据崔书芬介绍,当天下午,单位办公室还专门就此事召集15名员工开会通报,并让各科室注意安全问题。
在崔书芬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记者看到:“因你在2016年1月21日离开办公室岗位时,未关闭自己使用台灯的电源,使台灯一夜未关,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协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自2016年2月2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心拔凉拔凉的”
时至记者采访之时,崔书芬仍然不能接受“被开除”的事实。
崔书芬告诉记者,她自2015年5月3日进入该单位实习,2015年9月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事业单位的一名“编外人员”,合同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合同中并未规定“不关台灯要被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注意到在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崔书芬被解雇的原因是“严重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单位“规章制度汇编”中,记者了解到“安全管理办法”确有规定“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岗位之前,应关闭所有电源,并将文件资料存入柜中”。
被开除时已有23周身孕的崔书芬介绍,这本“规章制度汇编”是她去年刚进单位时发的,“因平时工作忙,我没仔细看过。”
仅仅是“没关台灯”违反了其中“应关闭电源”的规定,在崔书芬看来,还远远没有达到认定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及“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度,因为平时下班后,“单位的空调、监控器以及厕所灯也常常都是开着的”。
“一天之内就让我走人,就好像着急赶你走似的。”对此,崔书芬很是委屈。她说,入职时“单位没人教我”,经常是其他人都走了,自己还在加班摸索,如今自己已经能够独立做项目了,却因为“这个在同事看来既奇怪又让人惊讶”的理由被解除劳动合同,“心拔凉拔凉的”。
该通知书要求崔书芬于2016年2月2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并将手中持有的单位固定资产、钥匙交与办公室。其工资、社会保险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档案、社会保险调出手续。
3月4日,该单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之所以将其“开除”,主要是考虑到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在一所郡王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对安全消防的要求非常严苛。问及是否因为怀孕将其开除时,该负责人称1月25日前,单位并没有收到崔书芬结婚、怀孕等方面的证据。
律师:随意开除不利于保护劳动者
记者在网上检索发现,类似这样“戏剧化”开除员工的现象并非个案。
2015年12月,浙江绍兴的张先生因周末主动加班,被公司认定“违规出勤”开除……
2015年2月,湖南长沙的邓先生因“认不全公司人”被开除……
针对“未关台灯被开除”一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谢燕萍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都应该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讨论,最后再经过公示程序达成。
“规章制度中,应列举出来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要劳动者有这种行为之一,用人单位就掌握了解除权。”谢燕萍表示。
而在此事件中,谢燕萍认为,“我们只看到‘不关闭电源’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没有看到这种行为被‘明文’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中,也没有看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情形。”同时,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
“常理来讲,不关闭电源确实是员工的疏忽,但是办公室不关闭电源可能没有大碍,甚至也并不会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的经济损失。” 谢燕萍说,这和“连续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相比,相差太多,因为这样就开除是大多数劳动者不能够接受的。”
在谢燕萍看来,即便是文物保护单位,也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因“未关台灯”就解除,那很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都将转为合法化。这样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有违劳动法的立法初衷。
“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我接触过因未婚先孕、不服从领导安排、不接受加班、不给客户敬酒等理由把员工开除的情况。”谢燕萍建议,有类似经历的劳动者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同时,她提醒劳动者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违法之处,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及时提出,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或辞退理由不合法不合理情况下,劳动者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情况下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