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下月起施行 不收费

29.08.2015  11:01

    9月1日起,《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正式施行。昨日(8月28日),陕西省法制办、陕西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市民解读。广大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上半年受理争议案件同比增15.1%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陕西省人社副厅长刘会民介绍,2008年至2014年,我省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近5万件,涉及人数近6万人。今年上半年,全省已受理争议案件与2014年同比上升15.1%,呈现增长态势。

    陕西省法制办副主任岳喜栋说,我省相对滞后的调解仲裁制度架构,与形势任务要求已不相适应。陕西省法制办联合省人社厅深入街办、厂矿企业等地调研。通过媒体征求意见,对《办法》反复修改完善。《办法》整合了原《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统一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程序,形成统一的调解仲裁工作架构;明确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的工作方针和劳动争议属地化管辖原则;强调仲裁经费和办案场所的保障,对完善调解仲裁制度、提升争议处理效能、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办法》对调整范围、各级人社部门与仲裁委员会职责、仲裁的程序、仲裁员的聘任及要求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人事争议的,均适用本办法。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办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人事争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争议发生单位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陕西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黄海庆说,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应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