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规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05.06.2015  17:01

近日,勉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该院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增强打击刑事犯罪合力,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该《意见》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犯罪案件;提前介入采取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双向启动模式。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需要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应当填写《提请提前介入侦查审批表》,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启动提前介入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应当填写《申请提前介入侦查审批表》,由侦监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建议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启动提前介入程序。

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主要通过听取公安机关介绍侦查情况、查阅侦查卷宗、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参与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方式,并可参加案件讨论,发表对收集、固定证据的建议。

对已获取的证据中存在疑问的,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获取、制作的相关资料。对于存在疑点或瑕疵的证据,应当向侦查机关指出,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则应当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补正或作出书面解释,对于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监督,对于情节较轻的,则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结束后,介入侦查人员应当将工作内容、简要案情、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及公安机关是否采纳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经部门负责任人审核签字后交内勤备案。

(作者:勉县人民检察院 焦伟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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