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大出台《“一府两院”负责人报告履职办法》

13.05.2015  13:28
      为切实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日前,汉台区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制订出台《关于“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暂行办法(草案) 》。       该办法共有10条,报告人主要报告遵守、执行法律,履职尽责,落实区人大决议、决定和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等五个方面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履职报告时,进行满意度测评,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履职报告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将履职报告、审议意见、测评结果,以文件形式印送“一府两院”和报告人,同时抄送区委,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测评为不满意的报告人,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做好整改工作,3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整改情况,认为必要时,由报告人向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经测评仍为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李有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