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成区近90%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日前,西安市印发了《西安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划定了原煤、木炭、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禁燃区面积将达453.81平方公里。
禁燃区内居民蜂窝煤用户全部改用清洁能源
西安市对各区域的禁燃区进行了具体的划定,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这四个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开发区中,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建成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除了城四区及开发区外,其他区域中,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区按照禁燃区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80%的要求,分别划定禁燃区范围。
据悉,西安市禁燃区面积共计453.81平方公里,占全市建成区面积504.68平方公里的89.9%。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目标为禁燃区内,除20蒸吨以上集中供热锅,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外,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居民蜂窝煤用户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对于城四区及各开发区建成区,2015年底前,居民蜂窝煤用户逐步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2018年底前,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灞桥区、未央区等其他区域,2015年底前,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2016年底前,居民蜂窝煤用户逐步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20年底前,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西安市规定,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此外,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同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治污减霾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禁燃区范围
城四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
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
其他区域具体划定范围:
1.灞桥区:东到灞河,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东三环,北至东城大道。
2.未央区:东至北辰大道,南至龙首北路,西至朱宏路,北至东风路。
3.阎良区:东至新兴大道,南至阎良机场,西至西禹高速,北至关中环线。
4.临潼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骊山,西至行者路,北至桃源路。
5.长安区:东至北长安街,南至神禾二路—学府大道,西至文苑路,北至西部大道。
6.蓝田县:长坪路北段、中段以东,长坪路东段以北、东街、孝泉路、新城路以西,北环路东段以南,蓝新路与北环路十字至迎宾路与蓝新路十字以西。
7.周至县:东至辛家寨十字,南至工业路,西至凉水泉,北至北环路。
8.户县:东至人民路,南至吕公路,西至涝滨路,北至渼陂路。
9.高陵县:东至水景公园十字公园路,南至江毗路,西至西环路,北至高油路。
●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蜂窝煤、重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等,以及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