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布 维护医疗秩序
01.09.2018 11:43
本文来源: 西安网
图为医生在救治受伤的民众。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故制定本条例。
《条例》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提出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等情况,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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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2018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