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塌方式”腐败,破坏力有多大?

12.02.2015  18:55

  屈正州

  2014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医疗卫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8件123人,其中院长16人、副院长6人,个别地市甚至出现绝大部分二甲以上公立医院都有相关人员被查处的“塌方式”腐败。

  从安徽查处公立医院16个院长腐败案中,不难发现,一些院长的权力“能量”若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是多么惊人。医院院长贪腐,其腐败成本无疑只能向无辜的病患转嫁,人们抱怨看病贵、过度医疗,原因大都缘于此。因不合理的药价加成而形成的药价虚高,难经专业拷问的过度医疗,其中折射出的腐败成本,作为相对弱势的病患,除了任由盘剥并为之埋单,又能如何?安徽一些百姓抱怨“医生给你开的药够吃半年,动不动就让你做个CT,没个一两千出不了医院的门”,绝非虚言。

  作为医疗卫生体制的核心制度,院长负责制的本义在于下放权力,扩大医院的自主权,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问题是,在一些地方,医院院长的权力独大,集用人、财务和重大事项拍板权于一身,说一不二,其受到的监督和制约却几近于无。既然院长负责制成了“院长独裁制”,那么各类药企、医疗器材供应商、基建工程承建商将公关的目标锁定院长,也就可想而知了。上梁不正下梁歪,院长如此损公肥私,也就怪不得下面的副院长、医生有样学样,出现“塌方式”腐败也就不足为奇了。

  安徽出现的这种大面积院长腐败,仅仅从这些医院院长个人的思想操守方面找原因,显然是不够的。一个好的制度设计,才是令医院院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治本之策。就如何规范、监督院长权力来说,应当建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医院内部民主监督、政府部门审计、纪检机关检查等多管齐下的综合监管体系,重点盯住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切实激活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让院长的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

  从院长产生方式来说,现在公立医院的院长大都是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人选并任命的。这种带有行政命令色彩的院长产生模式,其实并不适合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专业医疗单位和医疗研究机构的本位。院长的产生,更应当是谁的专业能力强,谁就享有专业领域的领导地位,这也与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新医改思维相契合。同时,要发扬民主选举院长,让职代会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杜绝院长大权独揽,胡作非为。

  一个合格的医院院长,不仅能令一个医院树立良好的医风,从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而言,更是广大病患者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