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恋爱时钱“不分清”分手后打官司

12.03.2017  16:37

  西安一女孩为讨回恋爱期间的财物,拿出转账记录、欠条,将前男友起诉,要求返还16万元,最终法院只支持了有“欠条”的6万元。那么,恋爱期间会产生哪些经济纠纷,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期华商说法,对此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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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孩要求返还16万 法院只支持有欠条的6万

  小丽(化名)在西安某娱乐场所工作,其间认识了来店里消费的客人张某。2013年开始,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一直到2014年夏天。2015年,小丽将张某起诉到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原来,在两人恋爱伊始,小丽就让自己的父亲往张某的银行卡中分多次打了4万余元。2014年初,小丽从自己的账户向张某银行卡转账3万元。同年4月,张某还给小丽打了一张欠条,“今欠小丽人民币陆万元整”。小丽还说,她让父亲给自己卡中打过近10万元,张某直接拿卡去取过3万元,这几笔钱加起来有16万元。她认为,这些算张某的借款,二人分手后,她多次找张某要,但对方一直不给。开庭时,小丽坚称,这些钱都被张某拿去放了贷款;而张某则说,小丽爱慕虚荣,花钱大手大脚,这些钱都是两人谈朋友时消费了,特别是打欠条的6万元,是两个人分手时,小丽扬言要跳楼,他迫于无奈才打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主张的借款包括四部分:父亲的汇款共计4万元;小丽从自己卡内向张某卡内转账3万元;张某出具的欠条6万元;小丽名下银行卡2014年7月10日从ATM机上被提取了3万元。其中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汇款时双方正处恋爱期间,不能排除钱款混同使用的情况,而且这两部分汇款小丽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是张某个人使用。因此,这两部分一共7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四部分,小丽说是张某拿她的银行卡取钱后,张某用掉了,小丽不能证明这3万元确实是张某拿去使用,所以法院也不能支持。

  法院认为,第三部分的欠条是张某自己书写的,虽然张某称是小丽胁迫所为,但没提交证据证明,事后也没到法院撤销借条。张某是成年人,应当就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最终,法院只支持了有欠条的6万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法官说,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势必会发生钱物混用情况,如果当事人主张在恋爱中的转账汇款等属于借贷行为,应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像本案中的书证“欠条”,能够比较明确地证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所以法院才支持了这一部分。

  法官提醒,热恋的男女朋友,如果真的有借贷关系,为了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最好能有一个书面证据。

编辑:杨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