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115亩地土地证缘何难产?

19.12.2014  15:49

  一起简单的合作,竟因为合作双方不断更改合作协议内容,结果导致双方对簿公堂,致使原本合作协议中提及的115亩土地却至今不能顺利办理土地证。对于双方为何不能正常履约以及115亩土地未能办理土地证一事,作为合作方的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与华阴鼎业投资有限公司盛某某则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本报讯(记者 李勇军 袁志强)一起简单的合作,竟因为合作双方不断更改合作协议内容,结果导致双方对簿公堂,致使原本合作协议中提及的115亩土地却至今不能顺利办理土地证。对于双方为何不能正常履约以及115亩土地未能办理土地证一事,作为合作方的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与华阴鼎业投资有限公司盛某某则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事情还得从2010年10月说起。2010年10月,经过在华阴市人民法院当院长的同学童某某介绍,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对华阴市进行考察后,决定投资华阴市土地一级开发市场。

  根据阴政发[2010]50号文,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于2010年11月15日与陕西西岳华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签订了项目融资合作协议。

  协议规定: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岳华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收储位于华阴市城市规划内,位于东岳路以南,十冶小区以东,东环路以西,合计约115亩地的融资合作项目。由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出资3000万元用于开发。

  随后因资金方面的原因,在华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童某某的介绍下,王某又与华阴鼎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议定书》和《授权协议》。该项目由潼关社会资金成立华阴鼎业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执行该协议。10月25日在童院长的安排和主持下,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与华阴鼎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议定书》和《授权协议》。明确王某所在公司授权华阴鼎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与城投公司签定之协议,且华阴鼎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资金,王某公司享有该项目收益的30%,此后几经协商,王某公司以享有该项目收益的20%达成一致。2010年11月15日城投账户3000万元资金到位。

  2011年年初,王某与华阴市城投公司融资协议履约到期后,协议所规定的115亩土地未能如约挂牌出售。根据协议,经王某与华阴鼎业投资有限公司盛某某双方协商,同意将该笔3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款转为收购该115亩地块的收购款,用于商业开发。

  随后在童院长的协调下,双方又签订了《项目借款展期合同》,同时确立了鼎业公司月息3%的高收益。

  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告诉记者,2012年3月5日,童院长将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公司人员从北京召至潼关,安排并主持鼎业公司盛某以催要资金及收益。随后在童院长授意下,王某写下了承诺5月底拿不到土地证,将项目无偿转让给鼎业公司的承诺书。

  对于王某为何要写承诺书一事。王表示,只是按照童院长的要求作为权宜之计应付盛某某。

  2013年2月,该地指标获批。3月该地取得土地指标。同月,华阴鼎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从童院长处获取的所谓“承诺书”,将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诉至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年6月鼎业公司又据此将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中院指定华县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7月,在童院长的协调下,王某与盛某某达成法律调解意见书。

  记者从法律调解意见书上看到,被告王某一次性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6095万元,该款项在调解书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逾期被告仍不能足额给付,应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以应付款金额为本金按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计算。

  2013年11月,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因未能取得该地块土地证,无法履行法律调解书,华县人民法院对我司及法人个人及家庭财产进入执行阶段。

  因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名下无房产和财产可执行,盛某某又不断催要6000余万元资金,而可供执行的115土地目前还没有办理土地证,此事让合作方以及童院长头疼不已。

  日前,记者见到了童院长。童院长告诉记者,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跟他确实是高中同学,最近几年才联系上。他认为此事发生的最终原因就是北京恒丰汇融投资有限公司王某没有实力所致,现在只能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对于童院长为何几次三番介入此事,童建军院长解释说,这只是县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他当时是该项目的介绍人,他本人并没有入股。童院长还提供了政府相关部门就此项目,为他本人颁发的“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牌予以佐证。

  此事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