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协会:推动建立统一的租赁登记交易系统

09.12.2014  12:28

导读: 12月4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出席第五届中国金融租赁年会上表示,截至2014年9月末,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总资产1.2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0.58%。



12月4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出席第五届中国金融租赁年会上表示,截至2014年9月末,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总资产1.2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0.58%。

杨再平表示,金融租赁作为现代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活力。截至2014年9月末,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总资产1.2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0.58%;净利润为120.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7%;不良资产率0.77%,低于银行业平均水平;拨备覆盖率236.91%,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我国融资租赁业务额在全球排名第二,这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

杨再平强调,当前全球经济处于深度调整并缓慢复苏的过程中,中国经济面临增速换挡和结构转型并存的压力,市场化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随着业务拓展难度加大,风险防控压力上升,给金融租赁行业的改革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金融租赁公司既处于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又需要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金融租赁在支持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的作用变得更加重要。

杨再平表示,这一年来,金融租赁在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防控金融租赁业务风险、完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与我国制造业大国的战略地位和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比,我国金融租赁行业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不断提升行业战略地位方面,杨再平表示,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推动有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扩大金融租赁服务的社会覆盖面和提高服务水平。

杨再平表示,要努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其一是做实核心主业。金融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既要充分发挥“以资融物、以资收租”的金融属性,也要立足实物资产,发挥“以物避险、以物增值”的作用。金融租赁的服务对象非常广泛,既可以是高端的飞机、船舶,也可以是接地气的“三农”、小微企业等,金融租赁公司应立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企业规模、财务实力以及管理能力,深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其二是做专资产管理。国际上成熟的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自身精专的行业领域非常熟悉,具有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从业务创建、服务提供、资产管理到价值实现,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业务策略。这恰恰是国内金融租赁行业最为欠缺的部分。要求我们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培养,探索创新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模式,建立以业务决策、机构设置、人才储备、管理模式、流程设计和产品研发等为主要内容的创新体系,增强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发展的动力。

其三是做活服务方式。金融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对应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第一类是利差收益,通过资金成本与租息收益的差额获取收益。这是我国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机构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利差收入的空间受到挤压。第二类是余值收益,通过对到期租赁物处置后获得的价差收入,这是国外金融租赁平均利润率通常高于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由于二手设备交易市场不成熟,公司专业化能力有待提高,此类业务尚未广泛开展。第三类是服务收益,通过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获取服务性收入,如现金流匹配、服务便利、财务优化、税负均衡、后续市场服务等。目前,后两类盈利模式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其四是做强风险管理。金融租赁是以资产为基础的一种金融服务,应重视实物资产对于风险敞口的缓释能力,同时也要尊重金融行业固有的规律,在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运营流程等方面保持金融机构的传统优势和成熟经验。

杨再平表示,如果金融租赁公司在实物资产管理能力相对欠缺、二手设备交易市场没有成熟的情况下,又放弃了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实践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风险分散原则、资本约束、关联交易限额等,那么给行业带来的只能是风险的累积和灾难性后果。

杨再平表示,要大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金融租赁基于资产的实物属性,彻底打破了传统信贷过于依赖借款人主体信用的模式,开拓了全新的金融服务市场空间,为设备使用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国内目前的租赁资产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工程、飞机、电力、矿采等领域,服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中国的制造业经过多年发展,在部分行业和领域出现了产能过剩的情况。金融租赁作为盘活存量的金融工具,在转移过剩产能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比如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将天津一家纺织企业的核心设备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转移到东南亚,在这方面进行了成功的尝试。在直接租赁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直接购买设备并出租给使用人,资金用途相对清晰明确;售后回租的资金也要进入生产性领域,防止避实向虚,游离在实体经济之外。

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杨再平建议,一是完善金融租赁法律和司法体系。金融租赁在国际上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原因之一就在于为作为租赁物所有人的出租人提供了比传统的银行贷款人更多的权利和更强的法律保护。比如,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能够将租赁物顺利取回,这是一种重要的抵御风险的手段。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缺乏租赁物的登记和取回制度,司法环境也不利于保护金融租赁公司的权益。为此,将推动制定《金融租赁法》,明确租赁物所有权登记部门及其登记效力,明确租赁物取回权的冲突解决机制。推动建立金融租赁专业性司法审理和执行机制,简化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具有与其它债权人同等的受偿地位,维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是统筹研究金融租赁财税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租赁是一种有效的税收调控工具,对国家的投资结构和国内生产总值产生实质性影响。所得税方面,当前我国正在研究部署促进企业投资的加速折旧制度,应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平等适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和税率降低等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激励金融租赁交易的达成,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增值税方面,应当解决好两大问题,当前主要是统一各地对现有政策的执行标准,未来"营改增"范围扩展到各行业后,应关注税负公平的问题,金融租赁公司承担的实际税负至少不应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

杨再平建议,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租赁登记与交易系统。初步设想,这套系统可以实现四个功能:第一是公示功能。所有金融租赁业务都必须录入该系统,包括租赁物型号、标识、权属、租赁期限等基本要素,同时设定查询权限,允许相关方和监管部门查询,使之成为租赁业务开展和配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第二是确权功能。我国《物权法》有关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规定给出租人带来潜在风险。租赁登记平台能明确租赁物的权属,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安全。第三是征信功能。为承租人建立信用档案,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健全我国的诚信体系。将来还可以吸收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加入,从更广的范围实现租赁物的登记确权功能。第四是交易功能。通过构建活跃的交易平台,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