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换地建房起纷争 叔嫂对簿公堂索赔偿

28.11.2014  11:50
        陕西法院网讯      多年前,兄弟二人将土地置换用于建房,谁知多年后,房屋几经建设其占地面积竟然超出了原有置换土地的面积,侵犯了对方的权利,嫂嫂与小叔对簿公堂。近日,岚皋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判决被告人段纯建赔偿原告吴应凤1.05万元。

        段纯建与段纯田是亲兄弟,1981年,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弟弟段纯建取得百步梯旱地0.55亩,哥哥段纯田取得集镇公路旱地0.72亩。三年后,因弟弟段纯建无房居住,便与哥哥口头订立换地协议,用自己的0.55亩土地换来了哥哥的集镇公路旱地用于建房。但双方对换来的邻集镇公路旱地面积及界限未具体约定。后段纯建在换来的土地上建房,后经过段纯建的儿子两次拆旧建新,房屋现有占地面积已超出当年换地的实际面积67.32平方米。而段纯田对超出部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段纯田现已去世,段纯田之妻吴应凤遂将小叔段纯建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或赔偿自己土地折价款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年兄弟间的口头换地协议未违反当时的政策及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因换地的具体面积及界限,现已无法查明,根据百步梯旱地亩产量低于邻集镇公路旱地亩产量的事实,推论段纯建换得的邻集镇公路旱地面积应小于0.55亩。被告应对该超出部分面积67.32平方米(约等于0.1亩)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的建房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使原告失去了依靠土地进行收益的其他权利,故被告赔偿金额应高于目前的土地征收价格标准,结合农村主干道旁宅基地的土地征收价格标准、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对原告赔偿金额定为土地平均征收价格(每亩35000元)的3倍为宜。遂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