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小伙琐事伤人太鲁莽 领罪获刑悔已迟
11.10.2015 11:33
本文来源: 陕西新闻
因一场误会引起口舌之争,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南郑一小伙持棒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南郑小伙蔡某,高中未毕业即辍学在社会上打工,年轻气盛,遇事易冲动。2015年1月份,蔡某与和其同在一家饭店打工的本地姑娘谢某某谈起了恋爱,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同年6月份的一天,二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谢某某一气之下辞去工作回了老家。过了几天,双方气消了后,蔡某准备到谢某某家赔礼道歉,6月底的一天8时许,蔡某赶到南郑县圣水镇准备和谢某某见面,在圣水镇菜市场附近,蔡某碰见其女友与一位不认识的小伙在一起有说有笑,蔡某顿生醋意,蔡某不顾谢某某的解释,与被害人高某发生争吵,进而演变为互相推搡、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蔡某随手捡起路边的一根木棒在被害人高某面部连击两下,致高某口腔受伤,经高某报警后,蔡某很快被出警民警抓获归案,蔡某对其故意伤害高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司法鉴定,高某外伤致上颌部及牙齿损伤均构成轻伤。(记者 秦峰 通讯员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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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1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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