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构建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常态化机制

11.11.2015  15:33

近期,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常态化确立为一项保障制度。

鉴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重要证明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侦查人员的保护以及是对规范侦查行为的机制倒逼。所以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等法律条文规范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就很有实践意义。实践中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组织干警学习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范其出庭行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为控方的特殊辅助程序,其身份为控方辅助人而非证人,其说明的效力须经法庭上质证方得有效。同时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内容只限于证明搜集证据行为的合法性,其他无关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严格限定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范围。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为了证明其证据搜集的合法性。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亦需被限定在这一范围之内,其任务只涉及证据的收集,超越这一范围涉及案件的其他内容,侦查人员均不应当予以说明。

不断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相关培训,提高其出庭应对质证能力,让干警精准把握法律的相关实体和程序性规定,具备良好的出庭表达能力。开展模拟实战演练,熟悉出庭流程、方法和内容,积累足够的经验。逐步确立“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使出庭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作为侦查干警应尽之责予以履行。   

(作者: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宋瑞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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