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印发《陕西省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农业办发〔2014〕156号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农机、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农业厅2014年第6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陕西省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步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是指立足全省农业升级转型,以“保供给、保安全、促增收”为目标, 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粮、果、畜、菜、茶等优势特色产业技术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核心问题、难点问题,并由省农业厅立项、省财政支持的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
第三条 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按项目设置方向和类别分为科技集成创新和技术示范两大类,科技集成创新类项目分重大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集成等,技术示范类项目分先进技术引进、重大成果转化和重点技术推广等。
第四条 科技集成创新类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为2年,技术示范类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为1年。从签订项目合同之日算起,错过生产时节的可申请延迟,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科技项目监管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选 题
第六条 广泛征集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课题。
1、征求各级农业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立项建议;
2、征集农业科技工作者、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业科技管理者的立项建议;
3、广泛调研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技术瓶颈。
第七条 课题建议经过汇总、分类、归纳筛选后,由省农业厅组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举行论证,经厅领导审定后确定年度重大项目支持方向。
第八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以项目指南形式正式下发。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满足如下条件:
1、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选题范围;
2、申报单位应以涉农高等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为主,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较强技术力量和较高管理水平;
3、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多学科协作,联合攻关,共同实施,每个项目协作单位不少于5家,其中县乡单位不得少于3家;
4、申报主持人应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以上,重大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实行课题组负责制,由主持人所在单位牵头组织申报。主持人的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为申报单位在职职工,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可以聘请专家主持;
5、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不得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实行逐级上报制度,按照归口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申报书和申报计划文件逐级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农业厅所属事业单位直接以正式文件报送;
2、申报项目除上报纸质文件外,应按指南要求,正确填报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3、执行情况好、效益显著、确需滚动支持的重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编制申报书,经各设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批准,择优列入翌年计划。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
1、立项背景及项目前景;
2、项目前期已有的软、硬件基础等;
3、项目整体设计,包括整体思路、技术路线和技术指标;
4、实施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实施区域、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
5、项目主持人、参加单位及项目组主要人员简介;
6、资金使用和效益分析等;
7、其他附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申报范围、要求,不符合申报程序,错报、漏报、超报、没有网络系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分书面评审和公开答辩评审两类。省农业厅组织人员按照申报指南和要求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未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农业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的必要性、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资金预算的可靠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及附件的完整真实性等7个主要方面。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和专家专业类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与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占专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精,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熟悉国家农业科技相关政策,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
3、身体健康,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4、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和部门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
2、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3、遵守评审纪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指南要求,采取现场咨询答辩、材料集中评议(含复议)等形式开展评审,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实行百分制打分评价或可行性论证评价。确需实地考察的,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勘、核实。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采取第一主持人现场答辩评审,答辩由主持人介绍项目相关情况,专家现场质询打分。对于竞争少于3家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必须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1、组织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对专家组成员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专家应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解聘、通报和追究相关责任等方式处理;
3、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工作以及相关政策的;
2、项目研究必要性不充分,或者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立项条件的;
5、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6、往年项目执行未按时结题或执行结果差的;
7、其他不符合立项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发文下达年度项目及资金。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1、项目下达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与省农业厅签订项目执行合同,配合做好审查工作,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项目合同应明确实施内容、规模和地点、技术指标、主要成果、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作措施等内容,主要内容应与项目下达文件相符;
3、合同文本实行2下2上制,合同主要内容由省农业厅聘请专家根据项目申报书编写,再返回项目单位和主管单位征询意见,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后上报,专家再次审定后,返回项目单位确认无误后,三方签订项目合同;
4、承担单位如无法落实执行合同,按规定程序取消立项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和跟踪问效制。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厅科教处和种植业、畜牧业、果业、农机等业务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掌握项目进度。检查结束后应向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2、中期评估实行省市分工制。对于重大项目由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实地对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对于一般项目委托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12月底必须完成中期评估报告,并已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厅;
3、对于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
4、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推荐责任,做好项目的日常监督、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1、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合同书,制订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联合实施的项目,要责、权、利相统一;
2、项目主持人有权决定项目参与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项目资金使用等;
3、项目结题后,主持人和项目单位要及时总结,向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4、项目主持人要遵守财务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浪费;
5、项目主持人要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档案,包括文件、音像、实物、图片、成果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为项目实施提供便利,支持主持人实施项目,坚持以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应通过推荐单位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复后调整执行。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结束,须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进行。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合同规定完成期后1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执行合同。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完成各项计划任务;
2、项目取得了较好成果和推广效果;
3、资料完整、数据准确,能如实反映项目实际。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2、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有关检测报告);
3、经济财务分析报告;
4、重大项目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如主管或监管单位跟踪检查意见,成果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现场考察报告、产品或样品照片等相关附件。
第三十一条 验收程序:
1、由项目主持人和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2、由省农业厅或委托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项目验收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资金量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农业厅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进行第三方审计。
第三十二条 验收小组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与现场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如不能现场验收要提供生产现场相关的佐证资料。验收完毕后,要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要在验收后10日内将修订的整套验收材料提交省农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或技术研发失败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农业厅确认后,可做结题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厅每年编印重点项目实施专辑,对项目技术报告、成果、论文、专利等进行汇编,为项目成果提供转化平台。对实施效果好,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农技推广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该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对于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要及时制止,并收回违规资金。对于严重违反经费使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农业厅每年要对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立项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总体评价,对项目实施顺利、效果良好的市区在下年度予以重点倾斜,实施不理想的市区削减或取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止2015年11月30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