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修改66部行政法规的决定 即日起施行

02.03.2016  09:34
        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决定》,本次修改涉及的行政法规共有66部。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66部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此前介绍,修改涉及的具体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在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方面,一共修改47部行政法规,取消了45项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把29项审批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人民政府。二是在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方面,修改31部行政法规,将5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三是在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方面,修改了6部行政法规,放开了药品等领域的竞争性价格,取消了企业注册登记费等一些收费项目。四是增加了一些后续的监管措施,强化了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以后对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