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炉。相较于1999年起施行的现行条例,此次征求意见稿亮点不少,包括:将名城保护纳入到各级政府考核内容中,鼓励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
名城保护成效纳入各级政府考核
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为将现有的市名城委和市文管委合并,统一设立为“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同时要求市和区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各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面临问题,名城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和区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并接受人大监督。
区政府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未进行预先保护的,将被责令整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群众反映有关线索,政府部门未依法受理的,也要进行问责。
预先保护期内毁坏最高将处5倍罚款
城市大兴建设的阶段,不少历史建筑还未来得及鉴定是否有保护价值,便惨遭破坏。对此,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预先保护制度,期限为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12个月。
预先保护期内保护线索不得损坏或者拆除。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与此同时,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建筑的,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3倍至5倍的罚款。
为从源头上预防城市建设中的误拆,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征收房屋前应进行该地块保护对象的普查情况,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鼓励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征求意见稿表示,支持历史建筑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以及开展经营活动等。
各级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历史建筑交易的相关制度,规范历史建筑交易行为,设定企业和个人介入历史建筑保护门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通过产权置换转换所有者,由受让方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责任,政府担负规划指导、监督监察等职责。
历史文化街核心区禁新建扩建
征求意见稿将保护区域细分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核心等,并对应了不同的限制要求。比如历史城区范围内要控制建筑高度;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具体由市政府统一样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否则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现行历史建筑的保护中,名人故居等私有产权保护是一大短板。征求意见稿按照产权人、代管人、使用者的优先原则确定保护责任人,并表示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补助。
同时,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但不履行历史建筑修缮义务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房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