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制定出台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全面落实全市生态环境暨汉江水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生态环境和汉江水质保护,近日,石泉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及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各镇人民政府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是 未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二是 年度有两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或连续两年有同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 三是 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2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是 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或省对市、县区进行区域限批的; 五是 因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辖区内污染物排放导致国控、省控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经监测不达标的; 六是 制定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七是 不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违背产业政策,致使国家明令关停的“十五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出现反弹,经指出仍不取缔关闭的; 八是 年度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国家环保部挂牌督办2起以上,或被省环保部门挂牌督办3起以上,或被市环保部门挂牌督办4起以上的; 九是 未落实禁煤限煤、禁止焚烧秸秆、垃圾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被国家环保部的卫星监控、航拍等发现并通报2次以上,或被省环保部门通报3次以上,或被市环保部门通报4次以上,或被省级媒体曝光2次以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各部门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是 未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二是 年度内有两项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没有完成,或连续两年有同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没有完成的; 三是 未落实汉江水质保护责任,导致国控、省控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经监测不达标的; 四是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保前置审批程序,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为其办理征地、建设、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许可证照等,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五是 未履行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被中、省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是 未履行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较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办法》同时规定,县环保局、考核办每年年底对各镇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一票否决”建议报县政府督查室。对拟否决对象,由县政府督查室、县环保局、考核办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作出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决定,书面通知被否决的单位,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自否决之日起,一年内取消一切评优树模资格;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确定为较差等次。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为不称职等次,其他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同时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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