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子长县县级预算单位将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

04.04.2016  11:04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子长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子政财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子长县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范围

  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12项。

  公务卡强制结算适用范围

  适用于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办理报账和支付手续。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原则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特殊情况办理借款的,需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公务卡,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取。

  公务消费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应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公务支出;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发生的,没有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如慰问金、劳务费、讲课费等。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并将报销款项划转报账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完善公务支出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支出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

  公务卡使用管理其他事项仍执行《子长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子政财发[2013]23号)等规定。财务报账其他事项仍执行本单位财务制度。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子长县支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说明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零星印刷费支出。

03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4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5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6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火车票及机票等交通费用。

07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8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09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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