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城乡居民婚姻状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转型的变化和差异,人们对婚姻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直接或间接地使人的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婚姻家庭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近期,县妇联深入县法院、县民政局等部门,采取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了2010年以来的我县城乡居民婚姻状况。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我县2010年至2014年共登记结婚3243对、离婚686对,其中:2010年离婚77对,2011年84对,2012年93对,2013年99对,2014年111对。5年来,我县离婚对数增长率高达44%,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离婚当事人的年龄偏低。 从2012年至2014年三年的统计数据看,30岁以下占总离婚人数比率为41.25%,31-35岁为35.31%,36-45岁为14.52%,45岁以上为8.91%。登记结婚1-3年离婚的占35.98%,3-5年的占29.88%。呈现出年龄越小,婚龄越短离婚人数越多的态势。
2、离婚当事人的学历偏低。 据统计,2012-2014年离婚人群中小学文化程度占100人,初中的293人,高中及以上213人。小学文化程度离婚的占16.33%,初中占47.88%,高中以上占35.78%。可以看出,受教育程度与离婚有着一定的关系,就我县而言,初中及以下人群离婚人数偏高。
3、离婚率农村普遍高于城镇。 从统计的数据来看,三年来,在办理的303起离婚人群中居民33对、干部职工47对,农民223对,分别占离婚总数的10.89%、15.51%、73.6%。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农村离婚人群人数不断增加,特别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数量急剧上升。
4、女性起诉人数居多。 近三年来,从县法院审结的139起案件中,女性当事人作为原告的案件占总离婚案件的72.77%,远高于男性当事人作为原告的案件。
5、离婚事由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家庭暴力、夫妻性格志趣不合、婆媳矛盾等原因外,长期两地分居,仓促结婚、双方了解欠缺,第三者插足等原因引发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呈现出后来居上的势头。
二、原因分析
1、缺乏正确的婚恋观。 当今社会,人们对两性关系越来越宽容,传统的婚恋观念受到一定的冲击。这些情况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身上,他们在处理两性关系随便轻浮,不负责任。选择对象脱离实际,标准错位,陷入了认识误区。有的单纯以貌取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长得漂亮,帅气,什么品德、为人都不在乎;有的只看重家庭经济状况等等,致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格不合,矛盾突出,导致离婚。
2、婚前缺乏沟通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此类案件中夫妻双方一般是经人介绍相识,多由父母包办,男女双方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还有一部分男女青年,把婚姻视为儿戏,两人相识时间不长,就迅速结婚,婚后各自的缺点都暴露出来,夫妻双方又不能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导致离婚。
3、道德意识下滑,家庭责任感缺失。 抽烟、酗酒、赌博成瘾,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加剧。夫妻一方性情暴烈,经常吵架,加之“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致使家庭暴力常有发生,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近年来,一部分人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受不良风气影响,对家庭和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少,丧失了对家庭和对孩子应有责任和义务。有的抛家舍子,对另一方生活及子女成长不闻不问、外出不归、下落不明,给家庭和子女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最后发展到婚姻破裂。
4、离婚手续简化,导致婚姻解体。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手续的逐渐简化,一定程度上使得离婚更加容易,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之一。
三、对策及建议
1、强化宣传,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要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倡导进步、人性、自由、平等的家庭道德规范,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家庭新风尚、培育科学的婚姻家庭观念,增强法律观念和家庭责任感,营造和谐稳固的婚姻家庭舆论导向。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在广大干部职工、妇女、青年中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包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共同兴趣爱好和价值追求,增强家庭责任感,建立真正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还要增强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促进夫妻婚姻稳定、家庭生活幸福。政法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三官一律”进村(社区)、“一村一政法干警”和基层“人民法庭”等资源,贴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巡回立案、调处婚姻纠纷,通过“以案说法”,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良好的婚姻观。
2、发挥作用,加大调处力度。 充分发挥村级(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群团组织的作用,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可能的婚姻,尽量调解,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降级,将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大对婚姻的审核力度,开展婚姻纠纷调解,认真做好离婚登记、咨询、劝解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离婚。
3、坚持原则,严格离婚标准。 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按照“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对夫妻感情较好,只因一时冲动草率起诉离婚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因双方因误解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已破裂,在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就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对名存实亡、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尽早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避免发生离婚伤害事件。同时,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切实落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向子女及无过错方倾斜,以此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严厉的法律震慑,减少因婚外不忠行为产生的离婚行为。
4、提供机会,促进创业就业。 各级政府要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实现劳动力本地或就近转移,使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从而减少因夫妻两地分居而引起的离婚。同时,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大农业发展投资力度,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及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劳动力有信心留在本地发展,从而减少空巢老人和留守妇女儿童的数量,更能提升家庭聚合力、向心力、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5、增强“四自意识”,做经济独立的女性。 要克服依附于丈夫的思想,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只有经济上独立了,才会在生活上独立,在心理上独立,才有家庭地位,才能受人尊重,才能维护婚姻稳定,使家庭和谐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