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县涉老诉讼案件的类型、成因和化解对策
一、近期涉老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
近三年来,我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案件1838起,其中涉及老年人权益诉讼的案件108起,占到所有案件的5.9%。纵观涉及老年人权益案件,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越来越多,从事的社会角色也越来越多,但同时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我县近期在司法实践中涉老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共有物分割纠纷。近年来,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以老年人为当事人的共有物分割案件较为常见。其案情基本一致,主要是老人与其儿媳(女婿)、孙(外孙)或者孙女(外孙女)就老人子女抚恤金的分割产生纠纷,在此过程中,老年人要么被完全剥夺应有的份额,要么享有的份额明显不合理,当然也存在部分儿媳或者以孙、孙女名义起诉老人要求分得抚恤金相应份额的案件,在该种情况下,尽管老人占据着分割抚恤金的主动权,但往往因为儿女众多、老人家庭地位弱等原因,其权益时常被忽略、侵犯。因此,迫于无奈亦或子女的建议,大部分老人会借助法律而提起诉讼维护其权益。
2、赡养费纠纷。在涉老诉讼案件中,赡养费纠纷也较为常见,占据相当大的比例。随着我国特有的“空巢”老人现象的出现,大部分年轻人外出务工,老年人独守家园,其养老问题急切需要关注。在我县,对于子女众多的家庭,大部分人按照传统观念,对老人的赡养责任进行分工,且女儿在出嫁以后对其亲生父母一般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但现实中往往会因为子女经济条件的差异、家庭负担的轻重以及子女对老人的态度等原因,导致子女间相互抱怨、推脱责任,殊不知在此过程中,老人被当作一种负担,生活无着落,从而不得不寻求法律保护。
3、婚姻家庭纠纷。我县地处山区,人们婚恋思想较为保守,很多老人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往往为了名誉或者子女能健康成长而选择忍气吞声、得过且过的态度。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不断开放,物质条件日益丰富,子女也已长大成人,他们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起诉离婚。另外,老人再婚遭到子女反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无奈之下,老人要么放弃,但也有部分老人寻求法律帮助。
4、其他案件类型。我县涉老诉讼案件中,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类型外,较为常见的还有因分家过程中,财产分配不均、参与分配人员异议等产生分家析产纠纷;因在种地过程中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因邻里纠纷而故意伤害,健康权遭受侵害;当二轮摩托车成为农村主要代步工具,而老人和小孩因身体等原因,往往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受害者,从而老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担任当事人的概率增加;当然继承案件也是涉老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类。
二、形成原因分析
1、经济水平落后,生活贫困。我县地处秦巴山区,属全国贫困县,经济落后,人们除了外出务工,无其他经济来源,而沉重的家庭负担,使得子女往往没有时间、没有能力顾及老人的生活。同时由于外出务工人员众多,一方面导致“空巢老人”现象发生,而老年人在家无人照料,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依靠;另一方面中年男性因学历、年龄等方面原因,只能从事体力劳动,而我县中年男性多在矿山从事高危劳动,发生危险事故几率增加,抚恤金分割案件随之增多。因此,经济水平落后是导致赡养纠纷、抚恤金分割等案件发生的根源。
2、受传统观念影响,对赡养老人缺乏正确认识,责任心缺失。按照传统观念,对于子女众多的家庭,子女往往自行协商,将赡养父母的责任进行分担,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认为女儿在出嫁后即对亲生父母不再履行赡养义务。按理说,尽管将赡养义务分担不符合法律要求,但至少能明确赡养责任,但事与愿违,赡养责任明确后,老人往往会被分开,分别与赡养自己的子女生活,此种行为本身已忽略了老年人的感受,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会认为自己经济实力不如其他兄弟姐妹,加之自己生活负担沉重,从而借故推脱,不履行责任。更有甚者,有的子女以父母对自己不公平、不继承财产、不帮自己带孩子、没有给自己财产、父母再婚等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视父母为负担,相互推诿,不闻不问,导致老人生无所依,生活困苦。
3、法律意识淡薄。上述几类案件中,无论是因抚恤金分割或是赡养责任而发生的纠纷,均是法律意识缺乏的表现。就抚恤金分割而言,人们往往不了解抚恤金分割的主体、分配原则等法律知识,甚至基层组织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存在将其等同遗产的情况;而对于赡养责任分担的约定,更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女儿无论是否出嫁,均不能逃避赡养义务;至于父母再婚,其可充分尊重婚姻自由,子女更加不得强行干涉。
4、老年人权益保障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县老年人权益保护专门机构不健全,尽管有老年人权益保护协会,但大多数农村老人对此知之甚少。现实中,老年人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其更多的是借助镇、村基层组织或者法院,但农村基层组织因缺乏充分的法律知识,且没有专门机构,处理事情效率、效果令人不甚满意;而诉诸法院,尽管各承办部门尽力采取便民措施,但因证据制度、法律规则等依然会增加老年人诉累,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5、老年人权益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县各乡镇正积极建设养老院,有的现已投入使用,但由于农村传统家庭观念、家庭负担重、养老院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养老院尚未完全发挥其作用。另外,国家也实行了一系列养老政策,比如低保、高龄补助等,但因我县经济水平低,仍然存在保障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的特点,大部分农村老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不能满足养老保障的需求。
三、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和建议
1、加快当地经济建设,提高经济水平。物质生活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权益。我县地区秦岭山区,工业水平较低,但环境优美、土地肥沃,适合农作物生产和旅游,故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资源,发挥优势,引导当地人民因地制宜,探索、发展适合各乡镇自身的经济发展道路,比如目前种植的烤烟、魔芋、茶叶等,除此之外,还应继续探索新路径、创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由此,老年人物质生活无忧,子女不用外出务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2、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素养。正是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老年人权益屡遭侵害,那么,法律也因此成为维护老年人权益最有效的武器。各司法机关应深入村舍、集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且将有关赡养、继承、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常用法律知识编辑成册进行发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选取典型案例深入当事人居住地开庭审理,现实说法、现实用法。群众法律意识一旦增强,一则子女知道拒绝赡养父母违法便不会为之,二则老年人权益遭到侵害,会借助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3、加强道德教育,形成尊老、爱老良好社会风尚。只有深入人心,方能外在于行。以主题教育活动、评选敬老先进、组织模范人物报告会等方式进行道德教育,使得人们从内心深处敬老、爱老、帮老。从我县涉老案件类型中不难看出,涉老案件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在于当事人间存在亲情,此时如果能站在老人的角度多想一点、多做一些,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那么老人也不会因为一点点的生活费而将子女诉诸法庭,更不会拿着子女的血汗钱挥霍。
4、建立、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充分维护老年人权益。老年人权益一旦遭受损害,如不能及时、有效加以维护,将给老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笔者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位老人因为再婚,两儿子均拒绝赡养,腊月寒冬,老人无处居住,遂将其儿子诉至法庭,此时解决老人当下居住问题刻不容缓,如按照一般案件处理,即使在审理期限解决纠纷,也将失去意义。因此,除了积极发挥司法机关、老年人权益保护协会的作用以外,各级政府还应建立专门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比如各地镇、村(社区)委会可建立专门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小组、志愿者服务队等,专职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事宜。另外,应长期加强与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沟通,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帮助困难老人申请法律援助,做到处理事情合法、快速、及时、有效。
5、逐渐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维护老年人权益最根本、有效地途径。我县应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资力度,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完善老年服务设施,提高老年人服务质量。就目前现有的养老院建设,应努力将其建为设备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养老机构。同时还应相继创办护理院、疗养院、老人公寓等多功能、高质量的养老场所。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加大对农村老人物质生活保障力度,确保其基本生活有所保障,还可视当地经济水平状况,增设保障项目、加大保障人群覆盖率、提高保障档次,逐步建立、完善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老年人权益救济等为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