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环保局执行排污费征收新标准

21.07.2015  13:32

  为了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潼关县环保局认真组织学习新标准的各项要求,积极落实新标准征收政策,正式按新标准核算排污费,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该局排污费征收任务按期完成,保护县域生态环境。

  新排污费征求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个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将污水中氨的化学需氧量、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每个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实施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后,将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