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法院发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书面裁定书
18.08.2015 18:17
本文来源: 法院
该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立天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市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提出其身在外地,对本案管辖权有所异议,且要求反诉。主审法官认为此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过大,案情较为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及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举证期限,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民诉法规定以裁定方式向当事人告知程序转换,使诉讼程序的表达更为严谨,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确保了案件审理的规范有序。
本文来源: 法院
18.08.201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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