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通知

27.04.2015  20:33
陕建发〔2015〕8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行政相对人:   2015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共24项。其中,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2项职业资格评价和认定事项,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工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具体事项见附表)。   为做好取消调整事项的落实承接工作,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发〔2015〕32号)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评价和认定事项,从国务院发文之日起,一律取消相应的申报和初审环节,也不得以这些审批事项和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各种培训,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相关活动。对于之前制定的各类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与国务院决定不服的一律废止或予以修改。   对改为工商后置审批的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文件中与国务院决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废止或修改,并予上网公示。燃气经营许可改为工商后置后,要创新监管方式,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一放了之”,确保燃气经营的安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加强衔接,确保承接工作落实到位,真正释放改革红利。    附表:⒈国务院取消的审批事项涉及住建部门项目表    附表:⒉国务院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涉及住建部门项目表    附表:⒊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涉住建部门项目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