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雇佣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 构成犯罪领刑三年
24.03.2015 18:08
本文来源: 法院
2009年7月,尚海伟、李旺旺、景海平(均已判刑)三人商议在白水县非法制造炸药后,选定白水县雷牙镇朱亚军(已判刑)家为制造窝点。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尚海伟伙同李旺旺从山西购置硝铵、石蜡、粉碎机等工具并雇佣尚海刚、尚克进、董铁俊、郭云刚、武文军(均已判刑)以及贾大大等六人,来到白水县雷牙镇,在朱亚军家开始非法制造炸药。经过四天的非法生产,共制造炸药290件,其中每件20公斤,共计5800公斤。而后,景海平将208件炸药销售,剩余炸药由景海平存放在其白水县尧禾镇的家中待机销售。2009年9月3日,存放的上述炸药着火烧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大大受他人雇佣,参与非法制造炸药数量达5800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贾大大在非法制造爆炸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24.03.201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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