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防家暴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27.11.2014  12:45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同时,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关于预防措施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中小学校应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医疗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

  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将被给予刑事处罚

  家庭暴力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毕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特殊性,需要明确公权力干预的边界和方式。

  为此,征求意见稿着力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告诫、受害人救助等制度,其中规定,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着力健全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规定在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尚未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