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超1/3受访者直言从未拿到节假日加班工资

28.10.2014  10:23

  时下,节假日加班成为许多年轻人的工作常态。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然而现实中许多人吐槽,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工资标准落实得并不理想。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益派咨询,对2054人进行的一项题为“节假日加班你能拿到加班工资吗”的在线调查显示,86.6%的受访者表示知道《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工资标准,13.4%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对于身边节假日工资标准的落实情况,34.6%的受访者觉得好,29.5%的受访者觉得一般,34.3%的受访者觉得差。

  受访者中,80后占40.0%,70后占36.9%,60后占12.5%。私营企业员工占40.0%,国有企业员工占23.3%,事业单位员工占19.6%。21.8%的受访者经常在节假日加班,35.1%的受访者有时加班,28.6%的受访者偶尔加班,14.4%的受访者从来不加班。

  35.7%受访者直言从未拿到节假日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时,多大比例的劳动者能拿到加班工资?调查显示,35.7%的受访者表示“从来拿不到”,35.0%的受访者表示“有时能拿到”,仅23.7%的受访者表示“每次都能拿到”,还有5.6%的受访者不确定。

  “节假日加班却拿不到加班费的情况非常普遍!”家住江苏盐城的陈先生说,他的女儿在当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8年来,没有工龄奖金,没有高温补贴,平时周六日上班也不算加班,节假日加班工资更是奢谈。他身边遇到这种问题的人还有很多。“我们也想过要维权,可是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怕女儿在单位被‘穿小鞋’,也就不了了之了。

  现住湖南省长沙市的刘园(化名)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她也经常遇到节假日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资也得不到调休的情况。“我本身就是学法律的,很清楚法律规定,但也明白现实中根本不可能真正去维权。现在的工作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不干了,等着的人多的是,谁会为了一点加班工资冒丢掉工作的风险?

  调查发现,当遇到加班后没能按标准拿到加班工资的情况时,竟有多达56.2%的受访者选择忍气吞声,31.4%的受访者会去找单位理论,13.6%的受访者选择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对于大多数人选择忍气吞声的原因,60.4%的受访者认为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49.7%的受访者表示是因为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力度不够,45.6%的受访者考虑到工作不好找不能因小失大,42.0%的受访者认为是由于法律缺乏可操作细节,28.3%的受访者认为是由于劳动者权利意识普遍不强。

  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团创始人、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在他接触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离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加班费补偿诉求的比例非常高。特别是在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大家的节奏都很快,加班已成为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杨保全说,虽然法律对于节假日工资标准的规定非常明确,但是实践中,许多仍然在岗的劳动者往往担心提出相关诉求后会遭到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所以不敢维权。“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劳动者在职期间如果不便提出诉求,可以在离职的时候‘算总账’,把多年来拖欠的加班费一并提出。当然,这就需要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做个有心人,把相关证据保留下来,减轻之后的举证难度。

  集体协商制度应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

  要落实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工资标准,谁应该承担起主要责任?调查中,受访者首选“劳动保障部门”(67.8%),其次是“用人单位”(60.6%)。其他依次是:“工会”(38.7%)、“劳动者自身”(29.0%)、“司法机关”(11.5%)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王江松指出,从我国当前的经济总量和企业的盈利能力来看,我们的劳动法律法规还有进一步执行落实的空间,用人企业应当主动落实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工资标准。

  杨保全认为,要想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首先应该具备积极的权利意识。具体到劳动争议的层面,杨保全提醒,劳动者应该注意保留两方面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首先是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比如上班打卡记录、工作期间的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等,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者后期维权的基础;其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发加班费而未发的证据,比如单位的考勤表、工资单、安排加班的通知等。

  “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给劳动者维权创造便利,允许劳动者匿名举报。现在很多地方规定,劳动者在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时必须实名,这样劳动者对举报肯定会有顾虑,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杨保全说。

  在王江松看来,主要依靠行政执法的力量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想法,不太切合实际,因为一方面我国的企业数量实在太多,劳动行政部门很难面面俱到,难免有漏网之鱼;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行政部门与企业会存在某种利益相关关系,在查处企业劳动违法行为时,行政部门会故意“不积极”。

  “根本上讲,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还是要靠劳动者自身,即劳动者集体的力量。这就需要我们的集体协商制度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王江松说。(本报记者 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