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浅谈受贿案件侦查中证人拒证、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这三类,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查办中均有账目、票据等书面材料证据,受贿犯罪的查办相较于此,往往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的局面,缺乏其他书面资料证明,这时,证人证言的作用就在侦办受贿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只要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都有义务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证人证言的取得往往不是那么顺利,证人拒证、翻证的情况普遍存在,直接影响了案件的侦破工作。
一、证人拒证、翻证的原因分析
(一)证人拒证的原因
1、证人拒证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受贿案件中,有作证义务的人要么是案件的知情人,要么是行受贿双方的亲人、朋友、同事、下属,他们认为自己既不是参与人,也不是受益人,仅仅是知情而已,于是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产生以和为贵、息事宁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在受到检察机关调查询问时就不愿说,也不多说。
2、有的证人存在畏惧心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嫌疑人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或是有一定势力的人,证人或许与行受贿双方在生活中都有接触,若因自己作证导致行受贿双方或一方受到刑事追究,难免会引起受追究者及其家人的记恨,所以此时证人因惧怕自己或亲人被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
3、有的证人存在包庇思想。这类证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过行受贿方的好处或优待,或者是行受贿一方的亲人、朋友、同事、下属,如果不是因为被检察机关调查询问,他们之间在工作和生活中也许都有很好的人情关系,这类证人为了保持这种关系,担心因作证使人情关系破裂而不愿作证。
4、有的证人本身就是行贿人。这类证人在面对检察机关调查时口风严密,若非有其他证据佐证,极不愿开口,思想工作很难做通,因为这类证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担心因自己的作证而受到刑事追究。
5、侦查人员的不当言行。案件侦查中有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语气、措词不得体,或是言语过于激烈,引起证人的反感和抵触,使证人不愿配合作证。
(二)证人翻证的原因分析
1、证人在作证后受到了犯罪嫌疑人亲人、朋友的劝说、收买、威胁而翻证。
2、基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给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自由度,他们有机会找证人,使证人翻供。
3、侦查部门获取证据后没有及时固定和完善证据,导致证据链不完整,时间一长,证人思想波动而翻供。
4、个别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执业纪律,出于人情或为某种私利而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传递信息,甚至出谋划策串通证人翻证。
(三)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是证人拒证、翻证的重要原因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面对证人拒证或翻证能采取的有效措施。证人的不配合,往往容易导致办案工作停滞不前,有时还会出现超期询问证人的情况。同时,立法上也缺乏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导致证人作证后自己和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不能有效保障。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自侦部门办案中,往往对证人的保护不重视,而且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对证人进行保护也是一个难题。按照现有规定,对证人的保护主要是事后的,缺乏预防性保护,证人在受贿案件中作证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很大,导致受贿案件证人拒证、翻证的情况出现。
二、证人拒证、翻证的对策探讨
1、对于有以和为贵、息事宁人想法的人或是跟犯罪嫌疑人有人情关系,曾受恩于行受贿一方的证人,要对其进行法律政策的教育,晓以利害,侦查人员对这类证人询问中不宜有太过激烈的言语措词,要对他们有耐心的进行法律政策的教育,告知他们检察机关已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如实作证,不但救不了朋友、亲人,减轻不了他们的罪责,反而会连累自己,从而承担法律责任,使他们明确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促使其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
2、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要结合初查阶段认定的事实进行询问,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避免急躁情绪,如果证人对侦查人员已产生抵触心理,则不宜按照原侦查询问计划继续询问,应适当调整侦查人员的询问态度和工作方式方法,必要时更换侦查人员,以消除证人的抵触情绪,利于其如实作证。
3、对于本身就是行贿人的证人,他既畏惧法律,又害怕损失了既得利益,同时更担心自己受到刑事追究。对此,侦查询问人员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其加强政策和法制教育,使其认清形势,争取出路。只要办案人员注意策略,方法得当,讲明案件并不因个别人不作证或翻证就不被发现和查处,拒证、翻证只会带来更大的被动。使其明确只有如实作证,讲清问题,才能争取主动,得到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多做其思想工作,打消行贿人的畏惧和患失心理,使其如实供述行贿事实。
4、取证后要及时完善和固定证据,结合初查阶段获得的信息,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旦遇到证人翻证,则可以用完整的证据链进行驳斥,使其言语上自相矛盾,同时,也可以在征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既可以规范侦查人员的言行,保证执法办案程序合法,又可以防止证人翻证。
5、当侦查人员发现证人有作伪证、翻证的行为时,要及时了解清楚证人作伪证、翻证的真实动机和目的,同时对其进行政策法律教育,促使其如实作证。如果证人仍坚持己见,一意孤行,侦查人员又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有包庇或作伪证的犯罪行为时,就要果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受贿案件中证人拒证、翻证直接影响着案件侦查的开展,法律应当规定证人拒证、翻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影响定案的重要证人,如果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作证,法律应该规定强制其接受询问或者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对证人的安全保障等工作要规定的再细化一些,检察机关对证人因作证产生的不安全因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证人人身安全有严重现实风险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依职权或依证人申请而对证人采取隔离、特别监护等措施,以保证证人在作证期间不受到人身伤害。
(作者: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王利 景阳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