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特殊夫妻 可再生育一次

17.10.2014  11:12

  昨天,《上海市人口计生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出炉: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双方均为非独、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等4种情况,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4种特殊情况

  ●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