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台湾籍嫌犯走私毒品案开庭 被告人被判拘役
中新网陕西新闻6月26日电 (记者 张一辰)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当日上午10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台湾籍嫌犯走私毒品案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最终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秦时中,男,57岁。住台湾屏东县万丹乡吉利路,系台湾东旅通运有限公司、捷旅通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4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经查明,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秦时中携带毒品冰毒乘坐CI0563航班从台湾赴大陆旅游,由乌鲁木齐口岸入境。2015年4月3日,被告人秦时中欲乘西安飞往台北的CI0562航班从西安口岸出境。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海关监管区内接受安检过程中,安检员从其所穿的白色牛仔裤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物一包,经鉴定净重0.6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秦时中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出入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较小,且在入境期间未进行毒品交易与吸食,总体看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时中作最后陈述时称,对于自己的过失深感羞愧。同时,服从法律的制裁,恳请法庭给予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时中违反海关监管法规,携带毒品出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走私毒品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