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陕西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4.10.2015  13:58
 

  2015年3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下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高检会〔2015〕1号)后,陕西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方案》精神,强化领导,精心谋划,扎实推进,虽不是改革试点省份,但思想重视,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成为最早向最高检、司法部报送改革方案的省份之一,走在全国前列。目前,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已在全省铺开,年内有望完成改革任务。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提供重要组织保障。陕西省自中央改革方案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改革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听取省司法厅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省司法厅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要求,厅党组会议专题进行研究,多次就推进改革工作进行部署,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的扎实推进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是深入开展调研,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掌握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第一手资料,省司法厅在深入省内检察机关调研的基础上,4月中旬,牵头与省检察院组成联合调研组,邀请省委政法委、省委改革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省财政厅等六厅局赴全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成效明显省份山东、吉林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着重从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和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等方面对山东吉林两省的主要做法、改革成效和注意把握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研,形成了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通过调研,学习借鉴试点省份做法经验,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措施要求。制定的《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年龄、政治条件、专业背景、数量及名额分布、保障措施等进一步作出明确,增强了实施方案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三是加强沟通协商,确保改革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为保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在领导层面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省司法厅、省检察院分管领导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沟通。在具体工作层面,省司法厅法制研究处和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管理办公室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定期例会、及时沟通、定期反馈、总结通报”工作机制,对于改革推进的每个环节都做到了集体研究,协同推进,无缝衔接,保证了改革工作没有盲点和死角,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实施。据统计,改革工作开展以来,两部门共同召开的各类沟通协调会议就达10余次。

  四是强化舆论宣传,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注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以及改革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实际成效,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项工作,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信心,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是严把选任关口,确保人选素质。严格掌握《实施方案》确定的选任条件,坚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真正把热心司法事业、能力强、素质高、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的人员选拔出来。注重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吸收各行各业的人员参加,兼顾民族、地域、阶层等因素;认真做好考察筛选,既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全面衡量,也注重考察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此外,尤其注意考察拟任人选的品行,多方掌握其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人信念,确保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行为清白、品行良好、公道正派,避免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违法违规情形。

  六是完善体制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立足陕西实际,遵循司法规律,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联合制定《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文件,《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7月经陕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定通过,已报最高检、司法部备案下发实施。建立起完善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检查评估、长效管理、培训指导、工作保障六项机制,研究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励、惩戒退出、监督职责、监督程序、联席会议、通报反馈、信息平台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十一项工作制度。8月底,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召开全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对全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标志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在陕西省全面铺开,省司法厅开始履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职能。改革确定11月初完成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考察,11月省司法厅将与省检察院联合举办全省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年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受到司法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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