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坚强保障
党的十八届中央三次、四次全会分别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今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绘制了新的蓝图,也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吹响了号角。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来说,任务更重,形势更好,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大背景下,从保证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出发,独立行使检察权显得尤为重要。各项全面深化改革的举措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权的约束机制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前提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体现为独立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使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了牵制,从而为公正司法埋下了隐患。《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纪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排除司法干扰,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意义深远。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实行办案说情报告制度,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权约束机制探索新了路子,今后要着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禁止领导干部做出让检察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司法公正的干预行为。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形记录在案,通过上级检察院向该领导干部的上级进行通报,由该领导干部的上级做出相应处理。二是禁止检察机关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违法指示,一方面向领导干部释法讲法,另一方面及时向上级检察院反映,通过上级检察院与该领导的上级进行协调处理。三是对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说情风和干预活动一视同仁,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不得给下级检察机关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指示,下级检察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执行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违法指示,在目前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与被领导的体制下,下级检察机关遇有上级检察机关领导违法事由时可向人大常委会积极反映,求得共识,祛除干扰。
二、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机制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坚强的物质保障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人财物是一个系统、一个单位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人财物配置的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到一个系统、一个单位运转的成效。目前,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由地方党委、政府管理,特别在财物管理方面诸如拨付、使用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虽则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对基层有所倾斜,但是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仍由地方承担,从而为地方党委、政府制约检察机关带来了条件。据统计,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县(区)级,仅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数约占检察机关总体办案数的80%,实现省以下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使得地方党委、政府对检察机关的约束度大大减少,插手案件的机会也变得微乎其微,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围环境也将变得更为纯净。当前,省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在人员管理方面。按照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及检察官法规定,部分检察官的任命由权力机关行使,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地方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的任命权如何划分。二是经费管理方面。人员由省委组织部门管理,还是由上级检察院管理;经费由省财政厅管理,还是由省检察院逐级拨付。三是党建工作。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由上级院管理还是由当地党委负责,目前省以下垂直的单位普遍由当地党委管理党建工作。以上问题,必须实行顶层设计,长远规划,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制度支撑。
三、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目前,我国司法管辖在制度设计上与行政区划高度一致,从而保证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有机统一,也集中体现了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宪法属性。但这一高度统一的司法管辖制度的主要弊端在于: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在目前检察机关人财物由地方管理的体制下,对检察机关制约的因素普遍存在,时常受到地方机关、领导的干预,影响了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同时规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规定,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在建立新型司法管辖制度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进行设定,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数居多,可以先从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对办理案件数较多的基层检察院增加人力,在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框架下容易实现,而对办理案件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可以进行整合,成立某市级院分院,管理两三个县(区)案件,实行地域管辖的整合,真正为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四、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坚强的人力保障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革命路线方针确定好以后,干部就是主要的因素。人的因素在各项事业发展中最具能动性,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统筹人力,从司法规律入手,强化人员管理,不断提高战斗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从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不难看出,以上规定对检察人员的管理进行了前瞻性规划。一是进入检察机关统一招录,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招录同时,可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拓宽了招录范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发挥律师和法学专家特长,为检察人才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二是实行检察机关逐级遴选制度,统一招录人员一律在基层任职,使得在更高级别的检察机关工作者必须要有实践经验和基层经历,打牢了上级院人员的内在素质,也为开展更为重要的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三是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离、辞退或者免职、降级等处分。如此这般,检察官办理案件才会服从法律,在受到外界干扰下,也不会违规、违法办案,为检察人员真正独立办案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建立检察官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发挥检察官自身价值,解决其后顾之忧,更好的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为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坚强的人力支持。
(作者: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小为 编辑:刘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