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法治建设提速 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
据介绍,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坚持将建立完善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配套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决定实施后,河南、湖北、江西等12个省份制定出台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山东、贵州、青海、福建等地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最新精神和司法鉴定工作的最新成果、最新经验相结合,将维护法制统一与体现地方特色相结合,相继制定、修订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统一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程,有力推动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明确建立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部门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拓展了审判急需的其他类鉴定业务范围;完善了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和重新鉴定的委托条件;明确和细化了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追究。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确立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使用之间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从法律层面对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在全国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政府对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和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将诉讼需要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建立了司法鉴定援助保障机制;确立了重大疑难鉴定案件的解决方式和途经。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明确将“三大类”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事项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范围;明确对虚假鉴定零容忍原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