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出资组织赌博 抽头渔利数万元获刑

09.12.2014  19:21
        陕西法院网讯    二男子合伙出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多次,并从中抽头渔利数万元。12月5日,延长法院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帅有期徒刑1年,冯果有期徒刑8个月,并均处罚金1万元。

        王帅曾于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相应徒刑。出狱后的他不思悔改,为获取非法利益,2014年4月至5月间,王帅与冯果各出资3万元,在王帅家及其哥哥的岳父家,先后组织白某、郝某、张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扎金花”的方法聚众赌博数次,即每局每人发三张扑克,按牌面的单牌、对子、顺子、同花色牌比大小,每局铺底20元至200元不等。在聚众赌博过程中,两人分工合作,由王帅提供场所并招揽人员参赌,冯果则负责在赌博过程中记账。同时,王、冯二人“放板”,即谁输的没钱了,他们就给其无息借款。每一把赌局中,二人按赌注的大小每局抽成10%左右,并平分渔利。2014年6月4日,在王帅的指使下,冯果、张帅等人在白浩岳父家索要赌账时,因白浩岳父无力替女婿偿还所欠3.2万元赌账,自行喝下农药,后经抢救脱离危险,由此二人被群众举报,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帅、冯果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共同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